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送来的《关于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3号司法建议书的复函》。该复函充分肯定了重庆五中院提出司法建议在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和保险业健康发展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
2011年6月,重庆五中院结合近年来审理的大量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为部分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导致保险人败诉、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中,大部分保险公司制作的投保单中投保人签名只有一处,整个保单投保人在此处的签名可能仅表示了投保人投保的意愿,并不必然构成其对已知晓免责事由及相关后果的承认,仅凭该投保单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于是,重庆中院建议保险人另行制作免责条款告知暨说明书,单列免赔率、免赔额及赔偿比例等免责条款,对专业术语、易产生歧义用语等进行专门解释,要求投保人在签署保单的同时签字确认该说明书。
该局在收到司法建议后作了调查研究,对该司法建议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建议明确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可的保险人依法履行合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标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免责条款效力导致的纠纷,避免保险人承担合同约定外的保险责任,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保险业健康发展。重庆保监局表示,将上报该司法建议至中国保监会,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投保提示工作。
据悉,自2010年年初,重庆五中院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主动谋划金融危机影响下的司法应对策略,出台了《司法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规范了司法建议的内容、适用范围、运行流程、反馈及考核机制,全面落实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迄今为止,该院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向工商、保险、金融、餐饮等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近十份,切实延伸审判服务职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